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穩定建筑市場秩序,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依據不可抗力的規定合理進行風險分擔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依據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針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的解讀,我省建設工程因疫情影響,建設合同約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的,認定為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相關規定進行風險分擔。
二、合同價款調整
(一)經工程所在地政府批準,建設工程確因需要疫情防控期間必須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因疫情影響,導致工程費用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人工費:疫情防控期間,建筑工人短缺,導致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發承包雙方應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人工價格統計。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按實際上漲幅度調整,調整部分只計取增值稅。
2.材料價格:疫情防控期間,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證確認,按實際上漲幅度調整,調整部分應計取增值稅。
3.疫情防控措施費:疫情防控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護手套、體溫檢測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和防護人員人工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據實支付。
(二)趕工費用: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合同價格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參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三、工期調整
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2020年1月24日起(湖北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發承包雙方應進行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四、概算調整
因疫情防控導致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超過項目概算的,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調整概算。
五、疫情防控期間,應急搶險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計價方式。成本計算按發承包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跟蹤審核單位所收集、審核后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的數量和價格計算,酬金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施工前或施工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疫情防控期間,尚未招標或未簽訂合同的工程,建設單位應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增加疫情防控費用,調整因疫情引發的市場價格上漲費用。上漲后的總價超過概算的,建設單位應調整概算。
七、各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積極主動作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價格和疫情防護措施費用監測,及時準確發布和調整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為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工程價款提供依據。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