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北省建筑市場“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建設規〔2015〕1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動態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省住建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市場“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5月20日
湖北省建筑市場“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不斷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建立具有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市場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和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是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活動中嚴重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從嚴監管的辦法。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分級分類負責和項目屬地監管的原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省級“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建立和組織實施,對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執行“黑名單”管理辦法實施監督檢查;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施行本行政區域內“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并對本地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實行監管。
第五條 “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防并舉原則。
鼓勵新聞媒體、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監督“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執行,發現有違反“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情況,有權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條 企業和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被下列執法文書、監督執法記錄等確認的,作為列入“黑名單”的依據: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市場、質量、安全等檢查通報或責令整改、處罰建議等執法文書。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察機關、監察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記錄。
(五)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七條 企業和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的認定按照《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執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主體,在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的同時,列入市州級建筑市場“黑名單”:
(一)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2、瞞報、謊報或故意遲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3、所參與的工程項目被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達質量或安全限期整改、執法建議通知書,未按規定完成整改,并負有相關責任的。
4、因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存在工程質量、安全嚴重隱患拒不整改的。
5、存在嚴重影響工程質量或生產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執法檢查的。
6、施工企業安全考評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其他工程質量安全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列入“黑名單”的。
(二)存在嚴重擾亂建筑市場正常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1、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勞務工資,造成集訪或極端討薪事件,負有主要責任的。
2、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3、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及涉及商業賄賂等被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
4、通過圍標、串標、買標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業務的。
5、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6、無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未按住建部門要求完成整改,并負有主要責任的。
7、所參與的工程項目12個月內三次以上被當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達市場、質量、安全停工通知書和處罰決定書的。
8、招標代理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因工作失誤,給委托人造成重大影響或重大損失的;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舞弊,操縱中標結果的。
9、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監理企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要求履行崗位職責;施工、監理企業項目部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到崗,造成嚴重后果的。
10、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八條 以下行為列入全省建筑市場黑名單:
(一)存在第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三)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暫停執業、注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的。
(四)12個月內所參與的工程項目三次被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達市場、質量、安全停工通知書和執法建議書的。
(五)12個月內被兩個以上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列入當地建筑市場“黑名單”的。
第九條 企業和從業人員列入全省建筑市場“黑名單”信息公布時限一般為6-1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實行“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由省及市、州、直管市、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采集和查實存在上述行為的企業名稱和個人姓名、案由、具體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該列入“黑名單”的,由負責記錄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告知當事企業和個人。當事方自收到書面告知后3日內可以提出陳述和申辯,對被納入“黑名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政務網或其他方式及時對外公布。
(四)“黑名單”期限調整。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整改情況,調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調整由企業提出申請,由負責審核確定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可縮短其“黑名單”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個月,兩次以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不得縮短其“黑名單”公布期限。
(六)“黑名單”解除和延長。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公布時限內應向記錄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企業管理整改報告?!昂诿麊巍惫紩r限到期后,“黑名單”企業的違法事實得到有效整改,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合格后,將其從“黑名單”中解除?!昂诿麊巍逼髽I不按規定提交整改報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的,延長“黑名單”時限,延長期不得超過原公布期限。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公示和更新“黑名單”企業和從業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 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從業人員,應責令立即整改,依法進行處理,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企業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企業所承建工程列入當地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的頻度和力度。發現企業在項目建設中存在第七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依法實施處罰,并及時通報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企業或從業人員列入“黑名單”期間,當年一律取消各類有關企業或個人榮譽的評選資格,一律取消企業主要負責人各類評先資格。
(三)企業或從業人員列入“黑名單”期間,發生違法違規市場行為、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上限實施處罰。
(四)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級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名單報送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從業人員,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動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對不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建筑市場“黑名單”管理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