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健全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南京、武漢等城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地方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草擬了《襄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現征求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請于10月17日前將書面意見或建議反饋給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市場和物業監管科。
地址: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市場和物業監管科(樊城區建華路15號319室);聯系人:趙政;0710-3212327郵箱:[email protected]。
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9月17日
襄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健全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安置房、還建房、公寓樓、寫字樓、開發建設單位已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的自持房屋、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稱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資金列入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規定首次交存的維修資金;
(二)維修資金的分戶利息;
(三)業主續交的維修資金;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統籌維修資金。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維修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監督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審核和監督管理。
質監、消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職責,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管理
第七條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收取維修資金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八條商品住宅小區、住宅物業區域內的非住宅或者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首期繳存標準如下:
(一)有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20元繳存;
(二)無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0元繳存。
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住房、安置房、還建房、公寓樓、寫字樓、開發建設單位已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的自持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本市規劃區域內商品住宅標準繳存維修資金。
第九條 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和業主應當在交房前按照下列規定繳存首期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應當繳存的維修資金,業主繳存維修資金為售房款的百分之二;
(二)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繳存維修資金,無電梯的住宅和有電梯的住宅繳存標準分別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照實測的分戶建筑面積將首期維修資金一次性繳存至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未將首期維修資金一次性繳存至維修資金專戶的直接從預售資金中扣除,并在物業交付使用時向業主收取,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購買人,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維修資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設施經營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扣除支付業主房屋分戶利息和管理費用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滾存剩余的資金;
(三)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回收的殘值;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計入資金。
第十二條 在已設立維修資金賬戶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續交維修資金,按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續交數額可以參照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金額確定,續交方式、金額等具體事項由該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未履行職責的由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履行業主大會職責,完成續交、續籌工作。未及時續繳、續籌的,剩余30%的維修資金將不予列支申請的范疇。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可以依法決定自行管理維修資金,也可以決定由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繼續代管。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應當接受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監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照《襄陽市市級財政性資金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依法擇優確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分賬核算。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分別設立總賬、業主分戶賬。
第十五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維修資金用于定期組合存款,并根據銀行賬戶活期余額達到一千萬元應當及時轉存定期或者購買國債,確保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專戶資金支出一律通過轉賬等非現金方式進行結算。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必要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
已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未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維修資金專戶的或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的,業主應當進行補繳和續繳。已售公有住房續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應當參照商品房的繳存比例,進行續繳。
第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一次使用維修資金五萬及以上或單項使用維修資金三萬及以上的,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鼓勵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維修單位,引導第三方具備相應的專業機構參與工程監理和驗收。審價、監理、驗收費用列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使用時,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從維修資金專戶中分攤。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列支;涉及未售出物業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或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維修資金使用的申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街道確認后,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作為申請人:
(一)未實施物業管理的;
(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三)業主委員會未履行申請人職責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
(五)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向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報維修項目;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現場查勘,確認是否屬于維修資金使用范圍,明確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及分攤方式。經現場查勘確認屬于維修資金使用范圍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提供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說明;
(二)商品房住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表;
(三)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包括維修方案、工程預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及分攤方式、工程組織實施方式等內容;
(四)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五)應進行檢測、鑒定的,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檢測鑒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工程驗收合格后,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制定年度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后,按照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已設立維修資金賬戶的物業管理區域,發生《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需要緊急使用維修資金的,申請人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申請表(示范文本);
(二)維修資金應急維修工程項目說明(示范文本);
(三)維修資金應急維修工程實施方案(示范文本)。
(四)應進行檢測、鑒定的,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檢測鑒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 申請資料齊備的,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即時受理,申請人應當在險情排除后補充完善資料、并經維修資金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據實結算。
第二十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和養護費用;
(五)其他依法不得列支的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公布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結存情況,并建立維修資金對賬電子查詢平臺。業主有權查詢本人的維修資金結存情況。業主、業主委員會對賬戶中維修資金狀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復核。
第三十條 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每年至少一次與業主委員會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核對維修資金賬目,發送維修資金對賬單,并公布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核對、查詢或者公布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專戶管理銀行復核。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維修資金管理、核算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維修資金的,其個人或者單位違規信息依法納入全市社會誠信系統。
第三十三條 本市城區(不含襄州區)建立統一的維修資金管理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2020年10月1日后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本文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 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