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督促各有關單位和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省住建廳有關要求和《市安委會關于襄陽市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襄安〔2018〕1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市城建委對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城建系統各單位,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的警示提醒、告誡指導或督促糾正性約見談話。
第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建委組織約談,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責任落實:
(一)安全生產、揚塵治理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本企業30日內連續發生兩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所管轄區域一年內連續發生3起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與在監工程面積比例超過上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
(六)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建設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不力,上省、市不良行為公示的;
(七)發生事故的企業未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12個月內再次被記分處罰的;
(八)對連續2次或6個月之內3次列入建設工程揚塵治理“紅黃綠榜”紅榜的;
(九)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十)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不力,導致事故級別上升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十一)其他確需約談的事項。
第四條 安全生產約談人員為市城建委主任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主任,以及市城建委質量安全科、建筑業管理科、市安全站等主要負責人,可視情況邀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
第五條 約談實施程序為:
(一)約談前,市安全站向城建委質安科提出約談工作建議,經同意后,組成約談小組、下發約談通知書,注明約談單位、被約談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和地點,以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內容;
(二)約談時,被約談單位匯報所負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狀況和被約談事項的有關情況,約談領導對被約談單位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見和完成時限;
(三)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形成約談紀要,發送相關部門和單位,被約談單位須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工作落實情況。將視工作落實情況,開展書面或現場跟蹤督辦。
第六條 安全生產被約談單位及人員應按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將提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而被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甚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被約談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重新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被約談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當年的安全生產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八條 市城建委將適時向新聞媒體發布約談信息,以起到震懾和警示教育作用。
第九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