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20〕6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局:
為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建筑市場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降低企業成本,有效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關于促進全省建筑業改革發展二十條意見》(鄂政發〔2018〕14號),現就推進我省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管方式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業主)自主決定發包方式。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業主)可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并對選擇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選擇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承包單位應滿足工程對資質的相應要求。
二、推行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施工許可一網通辦。按照國務院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和“放管服”有關要求,采用直接發包的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業主)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平臺錄入發包結果,錄入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承包單位信息應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平臺可查詢,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三、強化對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直接發包的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參建主體行為、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不再把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或進場交易作為辦理法定基本建設程序相關手續的必備前置條件。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依法制定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管方式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經規范性文件清理,原《關于推進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文〔2016〕77號)和《關于推進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辦〔2019〕207號)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廢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