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襄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水平,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健康發展,經廣泛調查研究,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組織起草了《襄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有關單位和公眾認真研究,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至襄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反饋意見時間截止為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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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襄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襄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3.?征求意見表?
襄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2月18日
附件1?
《襄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加強襄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水平,規范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投資效益,由市住新局牽頭,結合我市實際,起草本《辦法》。現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工程總承包制度的推廣應用,襄陽市經過實踐,已經完成了一定數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對加快建筑業改革發展和轉型升級,增強建筑企業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發揮了積極引導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顯現出了一些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及投資管理問題。為了總結經驗,由市住新局牽頭,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企業調研、開展造價咨詢企業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全面摸排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起草了《辦法》,旨在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模式應用合理、運作規范,進而全面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綜合效益。
二、起草主要依據
(一)《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
(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鄂建設規〔2021〕2號)
(四)《襄陽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襄政發〔2021〕11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項目決策流程、招投標活動、投資控制、過程監管、參建單位主體責任等,全文共六章二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對工程總承包的定義、《辦法》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
第二章工程總承包項目決策流程,對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適用范圍、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情形、論證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可行性及是否具備發包條件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投標活動,對招標條件及招標文件的編制、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承包人的資格等進行了要求;
第四章工程總承包項目投資控制,對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確定、施工圖限額設計、施工圖優化設計、預算編制和評審時間、工程變更、合同價款的類型、風險管理等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工程總承包項目過程監管,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強化工程變更管理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工程總承包項目參建單位主體責任,對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工程總承包項目參建單位的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
附件2
襄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襄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水平,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健康發展,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襄陽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襄政發〔2021〕1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組織建設和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決策流程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能夠以工程項目清單描述發包人大部分要求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以下情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包:
1.建設內容等前期條件不明確、技術方案不成熟、規劃指標未明確的工程項目;
2.個性化要求較高、類似項目經驗指標較少、情況較復雜、存在較多變數的項目;
3.發包人未編制“發包人要求”或該要求無法實現工程建設目標;
4.非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
5.其他不具備工程總承包發包條件的項目。
第五條 ?擬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需在發包前組織專家對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可行性及是否具備招標條件進行論證,論證內容包含但不限于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要求、重要材料設備的規格、材質、品牌檔次、質量標準等內容是否明晰,施工圖設計、預算編制時間節點以及施工關鍵節點工期是否明確。通過論證的,將其納入“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經集體研究決策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投標活動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審批后進行總承包項目招標,原則上應一次性全部完成招標。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招標前期準備,高質量編制招標文件,明確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功能、質量、安全、工期、驗收標準、主要材料設備的參數指標、價格形式及調整、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違約責任等內容。鼓勵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一次性招標,由同一家勘察單位負責完成。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可參與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的編制。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工程總承包發包要求,以初步設計為依據,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并發布概算清單。招標控制價應參照國家、省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造價指數指標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不得直接以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或估算、概算下浮)作為招標控制價。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招標人公開已完成并獲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等成果的,上述單位可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四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投資控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的總體計劃,結合前期準備情況、項目規模、復雜程度等,參考同類型、同規模項目經驗、定額工期或經專家論證評估等方式確定項目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單位將施工圖設計送審查機構審查前應對施工圖設計進行優化,包括結構、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優化。優化內容應以初步設計為依據,不得改變發包人要求、不得影響安全質量且符合施工圖審查要求。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限額設計條款,要求總承包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施工圖設計和預算,項目總造價、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造價未經批準均不能超過初步設計核定的概算造價。鼓勵引入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對總承包單位的設計、采購和施工進行全流程管理和投資管控。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圖設計、預算編制完成時間及違約措施,未按約定時間完成的,建設單位要及時依據合同對其采取有效措施,并嚴格追究其違約責任。施工圖設計和審查、預算編制和評審未完成前,項目設計經費、施工經費撥付不得超過合同價的20%。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概(預)算進行施工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無故擅自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嚴格按照《襄陽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履行工程變更審批程序后,方可實施,嚴禁先實施再申請。建設項目存在降低質量標準、未按圖施工或工程甩項情況的,進行概算一致性審查時不得進行正負變更相抵,結算時在總造價中據實扣減。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總價合同一般不予調整。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主要工程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基準日期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為材料調差基準日期。
第五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 ?嚴禁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總承包合同中應明確工程分包內容并對分包工程合法性負責。建設單位應按要求落實現場管理責任,強化人員、資金和施工總承包、分包單位的日常跟蹤管理,嚴防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失察失管。未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的工程分包行為,建設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并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強化工程變更管理,嚴肅超概懲戒問責。未經批準而自行實施的工程變更,由擅自決定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并不予支付變更增加的費用。擅自變更或因擅自變更造成超概算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先分析原因、劃清責任,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問責到位后再啟動變更審批程序及概算調整。
第六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參建單位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對建設項目負總責,督促總承包單位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動態監控合同執行。工程總承包單位履約不到位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依據合同對其采取有效措施,并嚴格追究其違約責任。
因項目招標條件不成熟而盲目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標后因調整設計方案等影響合同簽訂或發生重大設計變更,造成項目投資限額不再適用,導致項目無法按期開工、工期延誤或投資增加的,按照《襄陽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懲戒問責。
第十七條 ?實行代建制的工程總承包項目,代建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代建單位對項目概算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管,因代建單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將其列入失信懲戒對象,依法限制其參與代建活動,同時由代建單位賠付相應超概投資。
第十八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質量、工期、造價、安全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和質量終身責任,并加強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到項目現場開展工作。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的作業監督,見證勘察單位勘察現場;設計單位應依照設計規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責任。監理單位應配備與監理工作相適應的監理人員,對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資金控制、進度控制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及概算控制責任。造價咨詢單位開展預算審核業務時,應將施工圖和預算與已批復的初步設計和概算進行一致性審查,確保初步設計控制施工圖設計,概算控制預算。
第二十一條 ?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