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557010441/2023-04158 | 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
發布機構: | 市住建局 | 公開日期: | 2023-02-15 | ||
標題: | 關于征求《襄陽市區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房源籌集細則(修改稿)》意見的公告 | ||||
文號: | 無 | 主題詞: | |||
生效時間: | 2023-02-15 | 終止時間: | 2023-03-16 | 來源: |
為加快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省住建廳《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和《襄陽市區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試點方案》,印發實施了《襄陽市區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房源籌集細則》,結合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我局對《籌集細則》進行了修訂。根據地方規范性文件出臺的要求,現予以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30日(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16日)。
凡對征求意見稿有意見者,請于征求意見期內向我局書面反饋,電子郵箱:331510927@qq.com。
附件:1.關于《襄陽市區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房源籌集細則(修改稿)》的起草說明
??????2.襄陽市區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房源籌集細則(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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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2月15日
附件1
關于《襄陽市區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房源籌集細則(修改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重視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的要求。2021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確定構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推動實現住有所居。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國務院文件精神,2021年11月,湖北省印發了《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明確武漢、襄陽、宜昌、十堰、鄂州、荊州等6個常住人口超過100萬的大城市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此背景下,為貫徹落實2022年6月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6月22日,省住建廳印發《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是為了著力解決好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特別是這些群體中在工作地無房或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難問題,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從而釋放消費潛力。
《實施意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抓緊制定本地區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籌集工作方案和管理辦法。為此,經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印發了《襄陽市區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籌集細則》作為《試點方案》附件內容,于2022年10月9日印發實施。
二、起草過程
《籌集細則》作為《試點方案》附件內容,先后征求了市司法局、市審計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招商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漢江國投、襄城區、樊城區、高新區、東津新區、國開行、建行等單位意見,并于2022年7月22日在襄陽住建局網站上發布了征求意見公告,征求意見期內共收到4條意見,已采納2條。
經市政府同意,2022年10月9日,《籌集細則》正式印發,為加快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提供了有力政策指導。隨著湖北省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更新,結合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我局對《籌集細則》進行了修訂,形成《籌集細則(修改稿)》。2023年1月18日,市司法局組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漢江國投、市住房保障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襄陽市房地產開發行業協會及市政府法律顧問對《籌集細則(修改稿)》進行審查。
三、主要內容
《籌集細則(修改稿)》共10條,分別是運營主體、收購原則、籌集方式、籌集價格、房源條件、收購流程、資料清單、房源進入與退出、房源裝修、其他:
(一)運營主體。襄陽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主體,負責通過收購、新建、改建、改造、租賃等方式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資金籌集、組織采購、財務平衡等工作,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公司運營財務安全,收支平衡。
(二)收購原則。堅持公開透明、職住平衡的原則,重點收購城市中心區域、基本公共服務人員集中區域、城市交通便利、配套實施齊全、居住環境良好區域的存量房源。為便于運營管理,按照項目為單位收購房源,原則上每個項目不少于100套,且成棟成單元、相對集中。
(三)籌集方式。襄陽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按照公開競爭、優質優價原則籌集房源。房源為本市國有企業自有資產的,可以通過協議采購的方式收購。納入收購房源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負責審核。
(四)籌集價格。按照不高于同一項目或同一地段、同類品質項目前3個月商品住房預售合同備案價的80%,由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與房源提供方確定房源收購價格,并按照優質優價原則擇優籌集。采取協議采購方式的,協議采購價格需等于或低于成本價,成本價=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三年期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成本+配套成本。
(五)房源條件。分別對現售商品住房和預售商品住房、權屬清晰的安置房等存量房進行了具體明確。
(六)收購流程。1.征集房源需求。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征集保障對象住房需求(包括職業方向、意向區域、租售需求等),作為房源籌集的重要依據。2.公開征集備選房源。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公開征集愿意列入收購范圍的項目,作為收購備選房源。3.房源審核。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將擬收購房源基本情況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審查備選房源套型面積、手續辦理、銷售價格、權屬登記等情況。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進行為期五個工作日的公示。4.實施收購。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根據房源需求與收購房源清單,結合融資籌資情況,制定收購方案,組織實施收購。5.項目認定。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收購項目認定書。
(七)資料清單。分別對現售商品住房和預售商品住房、權屬清晰的安置房等存量房進行了具體明確。
(八)房源進入與退出。收購房源公告之后,房源提供方不得對外銷售備選房源。經公示,未列入收購房源清單的除外。房源提供方要求退出備選房源,應提前一個月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
(九)房源裝修。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由承租人自行裝修并承擔費用。確需裝修的,由市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實施并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十)其他。房源籌集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細則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2
襄陽市區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房源籌集細則
(修改稿)?
為加快解決襄陽市區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收購工作,根據《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襄陽市區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試點方案》(襄住建〔2022〕174號)和《襄陽市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長效運營新機制的工作方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運營主體
襄陽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主體,負責通過收購、新建、改建、改造、租賃等方式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資金籌集、組織采購、財務平衡等工作,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公司運營財務安全,收支平衡。
第二條 ?收購原則
堅持公開透明、職住平衡的原則,重點收購城市中心區域、基本公共服務人員集中區域、城市交通便利、配套實施齊全、居住環境良好區域的存量房源。為便于運營管理,按照項目為單位收購房源,原則上每個項目不少于100套,且成棟成單元、相對集中。
第三條 ?籌集方式
襄陽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按照公開競爭、優質優價原則籌集房源。房源為本市國有企業自有資產的,可以通過協議采購的方式收購。納入收購房源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負責審核。
第四條 ?籌集價格
按照不高于同一項目或同一地段、同類品質項目前3個月商品住房預售合同備案價的80%,由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與房源提供方確定房源收購價格,并按照優質優價原則擇優籌集。采取協議采購方式的,協議采購價格需等于或低于成本價,成本價=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三年期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成本+配套成本。
第五條 ?房源條件
(一)收購的房源以現售商品住房和預售商品住房為主,具體要求如下:
1.五證齊全(土地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
2.房源產權清晰、無法律糾紛;
3.先租后售的房源,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40平方米,房源相對集中,單個項目申報原則上不低于100套房源;
4.房源符合職住平衡原則,周邊市政配套、生活服務設施較為完善;
5.采購房源原則上以現房為主,在收購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達到基本入住條件;
6.若與市、區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協議則需完成招商引資條件。
(二)收購的房源為權屬清晰的安置房等存量房的,具體要求如下:
1.四證齊全(土地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已取得不動產首次登記;
2.需滿足第五條第(一)項第2-5條規定;
3.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的批復或其他可以證明房源性質為安置房、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文件,即可認定為安置房源;
4.安置房未享受過中央財政補貼支持。
第六條 ?收購流程
(一)征集房源需求。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征集保障對象住房需求(包括職業方向、意向區域、租售需求等),作為房源籌集的重要依據。
(二)公開征集備選房源。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公開征集愿意列入收購范圍的項目,作為收購備選房源。
(三)房源審核。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將擬收購房源基本情況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審查備選房源套型面積、手續辦理、銷售價格、權屬登記等情況。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進行為期五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實施收購。市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根據房源需求與收購房源清單,結合融資籌資情況,制定收購方案,組織實施收購。
(五)項目認定。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收購項目認定書。
第七條 ?資料清單
申請列入收購備選房源,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源為現售商品住房和預售商品住房的資料清單
1.開發企業的相關資料。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證明等;
2.項目手續證明材料。包括:用地、規劃、建設等項目前期資料和預(銷)售許可證明;
3.房源相關資料。包括:房源樓盤表(一房一價)、商品房價格申報備案表、戶型圖和實景照片;
4.申請資料。包括:申請列入備選房源的申請,項目基本情況、房源室內裝修情況、具體交付時間、房源抵押查封狀況等相關情況;
5.擬收購房源項目為招商引資項目的,需完成招商引資協議約定方可申請。
(二)房源為安置房等存量房的資料清單
1.產權主體的相關資料;
2.不動產權證書;
3.?申請資料。包括:申請列入備選房源的申請,項目基本情況、房源室內裝修情況、現使用狀態、房源抵押查封狀況等相關情況。
第八條 ?房源進入與退出
收購房源公告之后,房源提供方不得對外銷售備選房源。經公示,未列入收購房源清單的除外。房源提供方要求退出備選房源,應提前一個月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中心。
第九條 ?房源裝修
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由承租人自行裝修并承擔費用。確需裝修的,由市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實施并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其他
房源籌集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細則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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