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104325X/2022-46372 | 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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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日期 | 2022-12-23 |
文????號 | 鄂建文〔2022〕54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文件名稱 | 關于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管理的通知 |
鄂建文〔2022〕54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城)建局,各有關單位:
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是優化城鄉建筑用能結構的有力舉措,是實現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支撐。根據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及標準規范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應用系統)主要包含太陽能、地源熱泵和空氣源熱泵系統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應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科學運維”的原則,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一)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廠房應至少應用一種可再生能源(各地可參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薦表》選擇適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方式,具體見附件1),宜熱則熱、宜電則電,且可再生能源應用量不低于該建筑項目總運行能耗的10%。應用系統應與建筑項目同期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二)新建住宅建筑和賓館、醫院、公寓、宿舍、康養、托幼等建筑,優先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或太陽能與空氣源熱泵相耦合的復合式熱水系統供應熱水。其中恩施州及下轄縣(市)、宜昌市B區(含秭歸縣、長陽縣、五峰縣、西陵區、點軍區)優先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供應熱水。
(三)新建公共機構建筑、新建廠房屋面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安裝光伏面積占屋頂面積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30%,2024年不低于40%,2025年不低于50%;除新建公共機構建筑外的其他類型新建公共建筑,安裝光伏面積占屋頂面積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20%,2024年不低于30%,2025年不低于40%。
(四)武漢、襄陽、十堰、荊門等城市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利用電廠余熱、工業余熱進行建筑供熱,應用盡用。新建建筑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調系統優先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空氣源熱泵系統;新建建筑不宜獨立設置燃氣供熱系統,燃氣供熱應僅作為各類電動熱泵供熱系統的補充或調峰負荷,且不宜超過該建筑總供熱負荷的20%。
(五)既有建筑改造時,應在確保建筑結構安全、屋面防水性能可靠前提下,選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或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武漢、襄陽、宜昌既有公共機構建筑、公共建筑和廠房屋頂安裝光伏的面積比例不應低于30%,其他地區的安裝比例不應低于20%。
(六)因資源條件、規劃條件和建筑利用條件不夠等原因,不能采用上述的某一種應用系統時,應選擇另外應用系統進行替代,也應滿足本通知規定的可再生能源應用量要求。
本通知涉及的應用系統應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要點(試行)》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2。
二、嚴格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主體責任
(一)建設單位對應用系統承擔首要責任。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時,應會同設計單位根據當地資源條件和技術要求,按本通知規定及《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以下簡稱《通用規范》),選擇適用的應用系統。應將應用系統納入施工總承包范圍,嚴禁擅自變更審查通過的應用系統。竣工驗收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規定對應用系統性能進行檢測。嚴格落實應用系統質量保修責任,并將應用系統納入《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內容。
(二)設計單位對應用系統承擔設計質量責任。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及《通用規范》,合理選用應用系統,滿足建筑美觀性、空間利用和安全性要求,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并與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及樓宇自動化系統等相關專業同步設計。應用系統的設計深度應滿足可施工要求。地源熱泵系統應在場地地熱能資源勘察評估的基礎上開展設計。建筑節能設計專篇應包含可再生能源應用量計算、應用系統分析報告及運行監測管理技術要求等。
(三)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應用系統設計質量承擔審查責任。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標準規范提出專項審查意見。對未設計應用系統或設計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應用系統施工質量承擔責任。應加強專業分包單位管理,按規定對進場的應用系統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等進行驗收。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標準規范進行施工。施工完成后應對應用系統進行相應調試或試驗合格。
(五)監理單位對應用系統承擔監理責任。嚴格落實關鍵工序旁站和平行檢驗制度。嚴格控制地源熱泵地下換熱系統施工工藝和質量。凡發現不符合本通知規定及不滿足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標準規范要求的,應責令立即整改。
(六)應用系統供應商應對技術、產品質量負責。所提供設備和產品的質量應滿足設計和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七)檢測機構應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應在資質證書范圍內嚴格按照標準規范開展應用系統相關檢測,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三、著力保障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系統有效運行
(一)建設單位應落實應用系統運維單位(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制定應用系統運維管理制度、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和突發故障應急預案,加強應用系統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鼓勵有條件的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配備專業化運營機構進行運維管理。嚴禁擅自停用、棄置或拆除應用系統。
(二)物業公司負責運維管理時,將應用系統運行維護納入物業管理合同內容,應當設置應用系統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管理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并做好記錄。應用系統供應商應定期進行維護,確保應用系統安全高效運行。
(三)應用系統的能源計量統計與自動監測功能應正常運行,監測數據接入當地能耗監管平臺,統計數據滿足對應用系統的評價。
四、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門應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監督管理,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資源勘察,因地制宜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發展目標、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督促參建單位落實相關責任,加強對所轄縣、市(區)工作的指導,加快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申報建筑節能以獎代補資金,落實綠色金融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具體措施。結合星級綠色建筑、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區和超低能耗建筑項目建設,加大可再生能源規模化、高效化應用力度。加強對物業公司管理,督促落實應用系統運行維護的相關制度。
(二)各地施工圖設計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應用系統設計深度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抽查,抽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告,對違規行為責令整改,并納入重點監控名單。
(三)各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應用系統施工質量的監督抽查,督促房地產開發單位及時公開應用系統相關信息。對應用系統不滿足本通知規定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責令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竣工驗收監督時明確不予通過。
(四)各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加強應用系統相關信息的登記管理,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示范。加大日常抽查力度,對使用不合格產品的責任單位按規定進行查處、及時公開不良信息。及時發布當地適用的應用系統技術和產品信息,加強宣傳、培訓。
(五)省住建廳將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情況納入建筑節能考核及“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內容,推動創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適時制定、公布應用系統技術及產品推廣目錄,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目錄。
本通知從2023年4月3日起實施,以施工圖審查合格書載明時間為準。
附件:
1.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薦表
2.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要點(試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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