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557010441/2022-28811 | 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
發布機構: | 市住建局 | 公開日期: | 2022-10-10 | ||
標題: | 關于對《襄陽市襄江大道魚梁洲隧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的公告 | ||||
文號: | 無 | 主題詞: | |||
生效時間: | 2022-10-10 | 終止時間: | 2022-11-10 | 來源: |
為了加強我市魚梁洲隧道的管理,保障隧道完好、安全、暢通,市住建局起草了《襄陽市襄江大道魚梁洲隧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深入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全面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現將其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11月1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市住建局。
聯系人:謝萬潤
聯系電話:0710-3239653
聯系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關于《襄陽市襄江大道魚梁洲隧道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 2.襄陽市襄江大道魚梁洲隧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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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1
關于《襄陽市襄江大道魚梁洲隧道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一、背景和依據
(一)辦法起草的背景
東西軸線道路工程是襄陽市中心城區“四橫五縱兩環九放射”主干路網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聯系樊城與東津新城中心區最為便捷的交通大通道,是引導城市向東拓展、帶動東津人口聚集和功能轉移的重要交通軸、發展軸和景觀軸。
東西軸線道路工程魚梁洲段工程是東西軸線道路工程的核心組成部分,項目設置沉管隧道下穿漢江西汊與東汊,設置明挖暗埋隧道下穿魚梁洲,路線全長5400米,其中沉管隧道全長1011米,明挖隧道4389米。
魚梁洲隧道作為襄陽市首條內河沉管隧道,我市缺乏對其運營監管的制度性文件,存在政府各部門和隧道運營單位之間管理界面不清晰、法律責任不明確。為實現魚梁洲隧道運營的科學規范管理,有必要在現有政策和工作實踐的基礎上,汲取有益經驗,逐步建立健全我市隧道管理政策體系。
(二)可行性
目前,國內部分城市(寧波、廈門、南京、青島)已經制定了隧道管理辦法。省內武漢市亦制定了長江隧道管理辦法,國內有較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因此本辦法在實施時機上已較為成熟。
(三)政策、法規依據
1.國家層面法規政策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地方政策及規范性文件
(1)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波市水底隧道管理辦法》的規定(2010年1月7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
(2)《廈門市大型橋梁隧道管理辦法》(2011年12月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3)《南京市長江公路橋梁隧道管理辦法》(2005年9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號);
(4)《青島膠州灣隧道管理辦法》(2011年6月16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1號);
(5)《武漢市長江隧道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6月1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號)。
3.相關技術規范
《武漢市橋梁隧道養護技術規程 第2部分:隧道》(DB4201/T 581.2-2019);
《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JTG H12-2015)。
二、起草過程和征求意見情況
我局組建專班收集資料、系統研究、審慎起草。先后組織相關單位召開研討會1次,書面征求意見2次,專家評審會1次,擬采用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根據魚梁洲隧道規劃、建設、運營特點,重點圍繞魚梁洲隧道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維護管理、法律責任等要求,做出具體規定。
三、《辦法》內容的說明
《辦法》共計31條,分為六章(總則、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維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基本與其他城市隧道立法的架構保持一致,各條款的內容參照借鑒了國內隧道立法的有益經驗,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和相關單位意見建議進行了修訂。
(一)第一章“總則”部分,總計5條。該部分內容規定了《辦法》的立法目的及適用范圍;定義了魚梁洲隧道、隧道附屬設施名詞釋義;明確了隧道的管理原則、領導機制及部門職責;確定了隧道運營單位管理界面;規定了單位和個人保護魚梁洲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
(二)第二章“通行管理”部分,共計6條。該部分內容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組織原則;確定了魚梁洲隧道通行時間、禁行車輛及行人;明確了車輛行駛規定;明確了故障及事故車輛撤離原則;確定了魚梁洲隧道交通管制原則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隧道運營單位的工作職責。
(三)第三章“安全管理”部分,共計10條。該部分內容規定了魚梁洲隧道應急管理體系;明確了隧道內禁止行為;劃定了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明確了在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內禁止從事的活動、保護要求、管理程序。
(四)第四章“維護管理”部分,共計5條。該部分內容明確了隧道運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管理要求;確定了隧道養護維修作業管理規定;規定了隧道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五)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共計4條。該部分內容主要對違反《辦法》的處理規定進行了明確。
(六)第六章“附則”部分,共計1條。該部分內容主要明確了《辦法》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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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襄陽市襄江大道魚梁洲隧道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襄陽市襄江大道魚梁洲隧道的管理,保護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保障隧道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襄江大道魚梁洲隧道(以下簡稱“隧道”)是指從樊城區旭東路端隧道洞口起至東津新區五一路端洞口止的主隧道、匝道等。
本辦法所稱的隧道附屬設施,是指為保障隧道安全暢通所設置的防護、通風、供水、排水、養護、維修、交通安全、消防、電力、照明、監控、檢測、通信、廣播、收費等設施、設備及專用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隧道的養護、維修和運行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隧道的交通安全、治安保衛等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交通、水利、財政、發改、環保、消防、城管、經信、應急管理、供電、通訊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隧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隧道運營單位(襄陽中交基礎設施建設有限公司)具體負責隧道的下列運營管理工作:
(一)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制定并嚴格遵守隧道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二)根據管理需要,配置隧道交通、消防、通信、監控、應急處置等設施、設備;
(三)負責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日常的運行維護及更新、巡查、清掃保潔、綠化養護、專項檢測等工作;
(四)保證隧道安全信息監控管理系統接入襄陽市城市運行中心平臺和智慧住建平臺,并保持與市人民政府應急機構、公安機關的通訊暢通;
(五)在批準劃定的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定期在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范圍內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反映、制止影響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破壞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與隧道運營單位建立聯動機制,根據隧道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制措施,確保隧道安全暢通。
第七條??隧道的通行時間為每日6時至23時。需要變更通行時間的,由隧道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制定方案,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隧道通行時間內,除特種車輛(指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因應急等特殊情況經公安機關批準的車輛外,禁止行人和下列車輛通行: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畜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板車、手推車等非機動車;
(二)摩托車、拖拉機、農用車、貨車(輕型箱式貨車、輕型封閉貨車、皮卡貨車除外)、掛車及輪式和履帶式專用機械;
(三)超過隧道限載量、限高度、限寬度標準的車輛,魚梁洲隧道限重40噸、限高4.5米、限寬3.75米;
(四)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五)其他影響或者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的車輛。
非通行時間內,除隧道運營單位養護維修和保潔車輛以及應急等特殊情況經公安機關批準的車輛外,任何車輛不得通行。隧道運營單位應當在隧道出入口采取措施,對出入車輛進行引導,違規通行車輛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車輛通過隧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使用遠光燈,禁止隨意變更車道,禁止壓越實線;
(二)禁止壓越實線超車、禁止倒車、掉頭、逆行和違法停車;
(三)禁止使用號、哨、笛或者其他發聲器具;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 ?在隧道內行駛的車輛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不涉及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時,應當開啟、放置警示裝置,并報警。車輛可以開動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駕車撤離隧道;車輛無法移動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牽引,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隧道運營單位。隧道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將車輛拖離隧道,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清障服務費,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需要提供現場視頻資料。
第十條??隧道養護維修時,車輛應當按照提示信息或標志通行,并注意避讓養護維修車輛和人員。
第十一條??隧道路面、相關設施嚴重損壞,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火災、重大交通事故、地質災害等嚴重影響隧道安全通行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隧道實行交通管制。
實行交通管制時,隧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發布交通管制信息,車輛和人員應當服從指揮,有序疏散。?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隧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審核后發布實施。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發布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十三條??政府相關部門和隧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
隧道內車輛發生自燃、起火等情況,隧道運營單位應當立即開啟隧道消防設備,并迅速報警,組織人員疏散,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處置。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接到火災報警后應當迅速調集消防力量,趕赴現場滅火、救援。
第十四條??在隧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運載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二)強行沖闖隧道;
(三)聚眾堵塞隧道交通;
(四)抽煙和使用明火;
(五)隨地吐痰、亂貼亂畫或者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其他影響隧道安全以及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五條??劃定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
陸域明挖隧道段(含附屬設施)垂直上方區域和結構邊線兩側各25米范圍,即一般段隧道中心線兩側各41米,匝道段隧道中心線兩側各55米,水中段隧道回填防護垂直上方區域和回填防護結構邊線外上下游各50米范圍,即隧道中心線兩側各66米,為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陸域明挖段隧道(含附屬設施)安全保護控制區邊線外兩側各50米范圍,水中段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邊線外100米范圍為隧道安全保護影響區。
第十六條??在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內,除正常的維護作業、應急事件的處置和經批準遠期預留出入口的施工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傾倒、堆放廢棄物、土石方等造成隧道超載、偏載的作業;
(二)運載、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和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三)設立加油站、加氣站;
(四)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影響隧道安全的建(構)筑物;
(五)爆破、打樁、鉆探、錨泊、挖砂(沙)、取土等作業;
(六)擅自從事危及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水下施工、河床疏浚改造等作業;
(七)其他危及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在安全保護影響區內的保護要求:
(一)嚴禁從事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活動;
(二)在安全保護影響區內從事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隧道運營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通過后依法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三)經批準施工(作業)的,建設、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會同隧道運營單位制定安全施工(作業)方案;施工(作業)時通知隧道運營單位指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協助和指導隧道的安全保護。
第十八條??禁止在隧道內鋪設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管道,依附或者穿越隧道設置其他管線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制定相應措施,采取定點指揮疏導、公共視頻監控和巡邏管控相結合的方式,加強隧道的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在隧道及其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范圍內運載、存放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其他影響隧道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隧道運營單位在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范圍內進行巡查時,發現有影響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隧道運營單位在隧道內發現有影響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應當通過語音廣播等方式及時告知和制止,保存相關視頻資料,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影響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通知隧道運營單位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隧道運營單位作為隧道養護維修的責任人,應當配備與養護維修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機械設備,建立養護檔案,制定養護維修計劃,按照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日常養護,定期維修、檢測,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和安全使用。
隧道養護作業由隧道運營單位承擔,對有特殊養護維修要求而運營單位不具備養護維修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養護維修作業。
第二十三條??隧道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
(二)養護維修作業人員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三)在養護維修作業車輛、機械設備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養護物料應當堆放在作業區內,養護維修作業完畢后及時清除遺留物;
(五)除緊急搶修外,在車輛非通行時間內進行養護維修作業。
養護維修作業車輛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當配備交通協管人員指揮交通。在確保交通暢通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隧道內通行車輛應當按照提示信息或者標志通行,并注意避讓養護維修車輛和人員。
第二十四條??對養護維修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實施特殊養護維修。
第二十五條??隧道運營單位作為隧道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任人,應當保持隧道路面、立面和相關附屬設施的整潔。保潔作業應當在車輛非通行時間內進行。
第二十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依據職責定期對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和運營單位的養護、維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隧道正常運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