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第712號令)、《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襄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10月27日前將書面意見或建議反饋至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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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襄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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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27日
襄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
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立法依據】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促進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工作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第712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建市〔2016〕93號)、《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襄陽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第二條 ?在襄陽市從事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包括市屬平臺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根據市委、市政府安排實施的公益性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項目模式】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釆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承包,并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工程總承包的方式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或設計-施工總承包(DB)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項目管理總承包(PMC)等其他建管模式或總承包模式。
【基本要求】第四條??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部門分工】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市發改委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營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承包方式】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能夠以工程項目清單描述發包的政府投資項目或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項目審批】第七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采用工程總承包的項目,在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前期工作,并達到相應設計深度。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進度、建設資金來源確定且初步設計(含概算)方案通過政府部門審定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和資金來源不明確等前期條件不充分的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發包方式】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招標文件要求】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湖北省、襄陽市的相關規定,結合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采用資格后審的項目原則上應優先采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聯合發布的《襄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包人要求,內容包括項目的功能要求、工程范圍、工藝安排或要求、時間要求、技術要求、竣工試驗、竣工驗收、竣工后試驗(如有)、文件要求、工程項目管理規定等;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投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BIM技術、裝配式技術、綠色建造技術等新技術、新工藝,建設單位可在招標文件中對承諾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投標人適當設置加分條件。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權利和責任,主要包括且不限于: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懲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承包單位要求】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二)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
(三)應當具有不低于發包工程等級和規模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項目經理要求】第十一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不低于擬建項目等級和規模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執業信用不良記錄或不良記錄已修復。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施工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含施工總承包工程、專業承包工程)。工程總承包單位為聯合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由聯合體牽頭單位的人員擔任。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更換項目經理,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的,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保證繼任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與合同文件約定的條件相當。
【投標時間】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評標辦法】第十三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由建設單位依法自主選擇。
投標文件應當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標報價等應當控制在招標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文件范圍內。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辦法詳細評審因素包括:投標報價、初步設計方案或設計優化方案、項目管理組織方案、企業綜合實力、招投標綜合信用情況等。
【評標委員會】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不少于5人以上單數。
【評標報告】第十五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合同簽訂】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標人為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合同價格】第十七條??政府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政府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原則上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合同。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審批后(需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工程還需完成施工圖審查后),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組織評審。實際合同價應按照預算評定價乘以中標下浮系數(投標報價/工程最高投標限價)確定。除招標文件或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實際合同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包括設計費、設備購置費、建筑安裝工程費、暫估價、暫列金額,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含稅金額和適用稅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建設單位應對項目開展全過程審計監督,負責項目跟蹤審計和竣工結(決)算審計。
【風險分擔】第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一般包括:
(一)建設單位提出的工期調整、重大或者較大設計變更、建設標準、施工范圍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二)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價格與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圖勘察設計時發現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難以預見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區、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與處治費用可以約定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或者約定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工程實施中出現重大地質變化的,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或者約定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因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與處治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除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項目管理】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加強總承包管理,督促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加強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和地質勘察驗收, 嚴格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和環保等環節進行把關。建設單位對總承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過失或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合同目標實現的,應當對總承包單位法人代表進行約談,必要時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終止總承包合同,并要求總承包單位賠償項目建設單位相應損失。
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咨詢服務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采用委托項目管理的,建設單位應依法選擇項目管理單位,并以合同方式賦予相應權利。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圖紙設計】第二十條??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階段提交設計文件,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初步設計文件應符合經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要求,滿足工程質量、耐久和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后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實施。鼓勵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設計單位對總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進行核查,并提出優化建議。
【職責劃分】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審查、招標核準備案、施工圖文件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程序,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代辦相關手續。總承包單位依據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圖設計及工程質量、安全、進度負總責。負責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工作,配合建設單位完成征地拆遷、地方協調、項目審計及交竣工驗收等工作。
【準備工作】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包括初步設計文件、片區控規、測量控制網、周邊道路及各類管線資料等,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工程總承包項目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相關的拆遷、管線轉遷、三通一平等準備工作。
【監理單位】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要素,依據有關規定程序選擇監理單位開展工程監理工作。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總承包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度、環保、計量支付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進行監理,對總承包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計劃、采購與施工的組織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技術方案、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計量支付、設計變更等進行審核。監理單位不得與總承包單位存在同一個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總承包單位要求】第二十四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工期管理、造價管理、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總承包單位要求】第二十五條??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根據工程特點和合同約定,細化設計施工組織計劃,擬定設計施工進度安排、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目標、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投資完成計劃。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按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鼓勵采用先進工程技術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優化設計,并依法應用于工程。優化設計產生的收益應當分配給相關參與單位,具體分配方式可在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補充協議中約定。鼓勵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圖設計和施工,促進設計與施工深度融合。
【大宗材料、分包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條??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關鍵設備和主要構件可由建設單位依法招標采購,也可由總承包單位按規定采購。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采購責任。由總承包單位采購的,應當采取集中采購的方式,采購方案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并接受建設單位的監督。
工程總承包的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暫估價的招標可以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單獨招標,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招標。
【分包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條??對于依法承攬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總承包義務,在其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自行實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設備采購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審批同意, 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或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關鍵性工程的設計或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包的內容。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的認定,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質量管理】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計量支付】第三十條??總承包工程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合同明確的計量支付辦法與程序進行計量支付。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進行管理時,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法有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各分項工程合計總價與合同總價一致的原則,調整工程量清單,經建設單位審定后作為支付依據; 工程實施中,按照清單及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計量支付;項目完成后,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完成情況調整最終的工程量清單,并依照合同編制竣工文件和工程結算。
【變更管理】第三十一條??總承包工程項目變更執行《襄陽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襄政發〔2021〕11號)第五章的規定。總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認為變更不合理的有權予以否定,確需設計變更的,設計變更有關程序遵照行業要求執行,任何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批復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設計變更管理規定,制定鼓勵總承包單位優化設計、節省投資的管理制度。
【工期管理】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竣工驗收】第三十三條??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分包單位配合建設單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時間、集中組織、一次驗收”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執行湖北省關于建設工程聯合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包含若干個單位工程的,可以按發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逐個辦理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
【檔案資料】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統一向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
【工程款支付】第三十五條??總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支付工程款到合同價的80%,竣工結算完成后,建設單位可以支付至審定工程結算價款的95%,剩余5%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負責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修復等工作,確保項目技術狀況符合規定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滿且驗收合格,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建設單位應積極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質量保證金。?
第四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主體】第三十六條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中各參建單位行為的監督管理。
【資質管理】第三十七條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設計資質,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設計、施工單位自行完成或者以聯合體形式完成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
【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三十八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如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有部分施工業務需要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法律法規約定不需要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除外)。
【安全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省住建廳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工程施工業務分包單位相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施工圖審查】第四十條??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按規定分階段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
【信用管理】第四十一條??各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用信息,按照相關規定記錄并報送至市招標投標信用綜合評價信息系統,同時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報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質量監督】第四十二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建筑物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等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意見的相關工程管理技術文件,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行業監督】第四十三條??各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單位行業自律,發布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違法處罰】第四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按照相應規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執行本辦法的工程總承包項目還應當執行《襄陽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