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縣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現場用工管理工作,切實有效地降低勞資糾紛風險,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和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9〕27號)要求,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大力推行用工實名制管理。目前,我市部分施工單位沒有落實用工實名制,沒有將采集的用工信息及時上傳至我市實名制管理系統平臺;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工實名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全面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
施工單位要切實履行用工實名制主體責任,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我市行政區域內新開工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及在此之前開工但主體結構工程尚未驗收項目的,施工企業須使用“襄陽市農民工工資信息化監管系統”企業端(市本級網址:http://223.75.74.32:7001/gj) 通過實名制設備直聯,完成建筑工人實名信息登記、考勤、工資代發等實名制相關工作,確保每一位從業人員考勤記錄實時上傳至實名制系統,真正做到“做工有痕,工資有據”。
施工單位要在項目上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對工人實施電子打卡考勤;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要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要滿足“襄陽市農民工工資信息化監管系統”數據采集標準要求,實時傳入”襄陽市農民工工資信息化監管系統“,并由其與“湖北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和互聯互通。
監理單位要將督促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納入監理日常工作范圍。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監理單位要責令其立即改正,對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及時向項目建設單位及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要督促在建項目施工單位落實好用工實名制管理,要在合同中明確用工實名制管理費用,保障用工實名制專項資金落實到位。
二、加強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責的監督管理
各參建單位同時要把項目管理人員納入平臺考勤。納入平臺考勤的項目管理人員范圍: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指項目經理(建造師)、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指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如有)、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各地住建部門要加強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項目部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的監督管理,依據《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要求,將施工現場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關鍵崗位人員執行考勤制度情況作為必查內容。各地住建部門要根據系統每月考勤數據匯總情況,對實名制管理人臉識別考勤系統未與襄陽市農民工工資信息化監管系統實現實時對接的以及考勤率不足標準50%或排名后10名的項目,通報批評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并按照《襄陽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記入誠信檔案。
三、加強督促指導,推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全覆蓋
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要將用工實名制管理作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一項重要舉措來抓嚴抓實,充分認識到用工實名制管理對我市“互聯網+監管”,規范施工現場用人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視用工實名制落實不力的問題,加強督導,分類施策,推動在建工程用工實名制管理全覆蓋,同時確保項目采集數據實時上傳并納入監管,要及時審查數據質量和完整性同時要督導總包單位專戶專賬發放農民工工資。
各縣市(區)住建部門要在完善和鞏固用工實名制管理長效機制方面狠下功夫,理清工作思路,完工作機制,切實抓好抓實建筑用工實名制管理工作。
2021年3月23號
附件: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實名制考勤標準表.docx
建設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實名制考勤標準表 | ||
序號 | 崗位 | 月出勤率(按實際施工天數計算)標準 |
1 | 項目負責人 | 80% |
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實名制考勤標準表 | ||
序號 | 崗位 | 月出勤率(按實際施工天數計算)標準 |
1 | 項目負責人(建造師) | 80% |
2 | 項目技術負責人 | 80% |
3 | 施工員 | 80% |
4 | 質量員 | 80% |
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實名制考勤標準表 | ||
序號 | 崗位 | 月出勤率(按實際施工天數計算)標準 |
1 | 項目總監(擔任1個項目總監) | 80%(說明:對于經建設單位同意,同時擔任2個以上項目總監的,項目應設總監代表1名) |
同時擔任2個項目的總監 | 40% | |
同時擔任3個項目的總監 | 30% | |
2 | 總監代表(如有) | 80% |
3 | 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 | 90% |
考勤標準備注說明: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到崗率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規定,要求每月帶班時間不少于當月施工天數的80%(當月施工天數如無放假、請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當月日歷天數計,項目正常停工期不作為考核統計依據)。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因特殊原因確須離開施工現場的,應向建設單位書面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施工現場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和出勤率按照該文件附件規定執行。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因特殊原因確須離開施工現場的,應向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來源: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